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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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被告98年度交訴字第61號公共危險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黃桂興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