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24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已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有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參,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