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786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原籍設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送達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
七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