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7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786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原籍設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送達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
七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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