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20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026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8
月2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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