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戊○○
丁○○
乙○○
庚○○
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逾期違約金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前項租金之日止,每逾一個月分別按當
月租金欠額之千分之五加計違約金,最高加計至當月租金欠額之
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