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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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楊翕翱 律師被告 莊華玲
劉有 鄭東榮 蕭添堆 陳玥宇 高習文 黃姿諼 邱顯新 宋春光 劉紹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被告 毛吳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已於民國10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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