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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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敏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
119號被告廖敏傑違反商標法一案,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102年12月起至103年2月18日)與本院105年1月22日以104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壢智簡字第15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之犯罪行為(10
2年12月起至103年3月7日),時間密接,本案與前案具有接續犯或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而諭知免訴之判決。扣案之Iphone5動物造型手機保護殼一個(OZAKI牌),係仿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敏傑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檢察官就相同犯罪事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本院以104年度智易字第6號免訴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OZAK
I」商標圖案之Iphone5動物造型手機保護殼1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5年6月10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品項│數量│├──┼─────────┼─────────────┼───┤│1│「OZAKI」商標圖案│Iphone5動物造型手機保護殼│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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