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施為元 被告 吳潤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呈樵法官文家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