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18號原告 鄒程平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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