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震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檢驗後毛重零點貳柒 陸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田震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4年度戒毒偵字第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8公克,因鑑驗取用
0.0035公克),係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以104年度戒毒偵字第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白色結晶顆粒1包(驗前毛重0.2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5公克,驗後毛重0.2765公克),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足憑(見
103年度毒偵字第4858號卷第85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外之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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