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炳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