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宜臻
被   告 游雅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2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__可證,被
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伊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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