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新田
蔡新篡 蔡林藻荃 蔡瑞億 蔡瑞仁 蔡瑞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3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蔡新田、蔡新篡及蔡林藻荃、蔡瑞億、蔡瑞仁、蔡瑞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84,800元、14,576,400元、7,6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蔡新田)、210,456元(蔡新篡)、115,102元(蔡林藻荃、蔡瑞億、蔡瑞仁、蔡瑞金)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