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重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蔡新田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本院為訴之擴張,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柒佰壹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起訴、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8號、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民事裁定參照)。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不併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 蔡林藻全蔡瑞億蔡瑞仁蔡瑞金 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共420㎡)、上訴人蔡新田就上開土地(共164㎡)及上訴人 蔡新篡 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共762㎡)、同段1146之1地號土地(共24㎡)等土地拆屋還地並給付不當得利,經原審判決後,上訴人等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嗣經被上訴人聲請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下稱東南地政)就上訴人等所占用之土地面積重為複丈,並依東南地政107年12月20日之複丈成果圖而聲明擴張請求上訴人等應拆屋還地之面積如109年3月6日之陳報狀所載,其擴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25,84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擴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83,716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浦傑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劉素玲附表:
┌─────┬─────┬───┬───────────┬────┐│占用人│土地地號│擴張面│以101年起訴時之公告現│備註│││(臺南市○│積(㎡)│值計算面積土地之價值(│○○○區○○段)││新臺幣)││││││││├─────┼─────┼───┼───────────┼────┤│ 蔡林藻荃 、│0000地號│538│18,200元/㎡538㎡=│││蔡瑞億、│││9,791,600元│││蔡瑞仁、││││││蔡瑞金│││││├─────┼─────┼───┼───────────┼────┤│蔡林藻荃、│0000地號│16│20,500元/㎡16㎡=│││蔡瑞億、│││328,000元│││蔡瑞仁、││││││蔡瑞金│││││├─────┼─────┼───┼───────────┼────┤│蔡林藻荃、│0000-0地號│8│18,200元/㎡8㎡=│││蔡瑞億、│││145,600元│││蔡瑞仁、││││││蔡瑞金│││││├─────┼─────┼───┼───────────┼────┤│蔡林藻荃、│0000-0地號│213│18,200元/㎡213㎡=│││蔡瑞億、│││3,876,600元│││蔡瑞仁、││││││蔡瑞金│││││├─────┼─────┼───┼───────────┼────┤│蔡林藻荃、│0000地號│108│18,200元/㎡108㎡=│││蔡瑞億、│││1,965,600元│││蔡瑞仁、││││││蔡瑞金│││││├─────┼─────┼───┼───────────┼────┤│蔡新田│0000地號│67│18,200元/㎡67㎡=││││││1,219,400元││├─────┼─────┼───┼───────────┼────┤│蔡新篡│0000-0地號│79│35,431元/㎡79㎡=││││││2,799,049元││├─────┼─────┼───┼───────────┼────┤│合計│││20,125,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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