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3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
第2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
、第42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