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簡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話機、計算機各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56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
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林俊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