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9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博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97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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