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 高崇傑 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振安 被告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之債權不存在暨塗銷本院88年度執全字第73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假扣押查封登記;備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之債權總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