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644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貳仟參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至被告雖辯稱對於原告請求之金
額無爭執,惟目前沒有工作,無力清償云云。惟按,債務人
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
自不得以現無工作、無力清償,據為拒絕清償或分期清償之
理由。從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