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8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原住臺中市
          現應為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80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1月27日上午9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壹仟参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帳務資料電腦查詢、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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