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05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4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