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99號上訴人即原告 馮嘉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柳瑜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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