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詩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高詩媛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詩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14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108年度原簡上字第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簡字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簡字第10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一)至(三)案件,復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9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四)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原簡字第1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上開定應執行刑案件接續執行。嗣受刑人自110年5月3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0月0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湘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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