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勝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29號、第472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零捌公克)及沾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手機殼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9號、第4727號被告許勝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110公克、驗餘淨重0.0108公克)、沾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手機殼1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4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足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396號偵查卷第99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583號偵查卷第24頁)。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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