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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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鴻基
林鴻文 林麗玫 被上訴人即原告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5,239元【計算式: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344.79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109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4,100元=15,205,2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