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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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91號上訴人 陳楷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