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91號上訴人 陳楷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佩宣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