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暫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暫字第61號聲請人 朱煥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朱煥彰 間因104年家暫字第61號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