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承平選任辯護人郭鐙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