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再易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再易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八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佰肆拾伍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貳萬叁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