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甲○○因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傳喚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公罪│有肆││台│0│台││││││號││共│期月││中│0│中│交3│││││執5││危│徒│3│地│偵0│地│訴4││同│上││繩8││險│刑││檢│2│院││││││6│││││署│1│││││││5│├──┼──┼────┼─┼─────┼─┼───┼────┼─┼───┼────┼──┤│肇罪│有捌││台│0│臺││││││號││事│期月││中│0│中│交4│││││執5││逃│徒│3│地│偵0│高│上3│4│同│上│66│繩8││逸│刑││檢│2│分│訴│││││6│││││署│1│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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