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更(一)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林志忠右上訴人等因被告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五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己○○部分撤銷。
己○○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與乙○○係台中市○○街○○○號大樓鄰居,二人因己○○於樓頂避難場所違章加蓋房子,被乙○○檢舉而生嫌隙。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廿時卅分許,二人適在該棟大樓一樓電梯口前相遇,一言不合,惡言相向,旋即分別基於普通傷害之故意,毆打對方(乙○○傷害部分,業據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己○○客觀上預見揮拳猛擊對方眼睛,足以致生眼球破裂失明之重傷結果,仍以普通傷害之犯意,出拳猛擊乙○○左眼,致乙○○左眼鞏角膜裂傷,人工水晶體移位,睫狀體剝離,當日急送醫院開刀住院,於同月卅一日出院,但左眼已無光感失明,改裝義眼。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後斷之傷害致重傷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復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認定,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OO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己○○否認有毆打乙○○情事,辯稱略以:在樓梯口與乙○○相遇,是乙○○腳踢其下陰部,因疼痛暈倒而無力反抗。又因乙○○左眼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及同年五月三日在中國醫藥學院實施白內障手術,再於案發前十二天即八十六年五月十日在視保眼科中心接受白內障手術完畢,一連串之手術,可見其白內障已甚嚴重,乙○○眼傷有可能係因其當時出力重踢被告時,因肌肉用力引起眼壓增加致手術傷口暴裂引起,乙○○又自己從電梯口階梯上滾落下來撞到地板等物,均有可能是造成其眼傷之原因等語。經查:
①告訴人乙○○於八十六年五月十日,在視保眼科中心接受左眼白內障手術等情,
有診斷書在卷可稽(見原審第三十六頁),而本件係發生在同年月二十二日,亦即告訴人白內障手術後十二日,按眼睛白內障手術後二週內,應避免彎腰、低頭、拳重、咳嗽、噴嚏、揉擦眼睛、跌倒、用力排便等,以防增加眼內壓而導致傷口裂開或出血,此有台中榮民總醫院護理部編印之手術須知在卷可稽(見上訴字卷第四十三頁),證人即告訴人乙○○眼睛受傷最先診療之醫生甲○○到庭證稱:「(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乙○○有無到視保中心就診?)答:他有來診所,也是我診療的,左眼手術傷口破裂,我懷疑眼球內有出血,我將他點藥後,以鋁製眼罩覆蓋,請他轉診至中國醫藥學院處理」,「(乙○○當時眼睛外側有無受傷?)答:有發現眼皮有腫起來,有無瘀青我沒有注意」,「(乙○○白內障手術後二週內是否不可用力,否則傷口會裂傷?)答:原則上是這樣」,「(乙○○有無可能打人時因用力過猛而導致眼球裂傷?)我也不敢肯定,但是我曾經遇到一個案例因咳嗽用力眼球內部出血」,「被害人眼球部位遭受壓力就有可能眼球裂傷」(見本院重上更㈠字卷第九十二、九十三頁);證人即乙○○受傷至中國醫藥學院醫院手術醫師丙○○到庭證稱:「(急診時診療情況如何?)答:他來時白內障手術後傷口都裂傷了,虹彩脫出,人工水晶體移位,眼睛前房塌陷並出血,懷疑有睫狀體剝離的情形」,「(乙○○當時眼睛有無外傷?)答:眼皮比較腫,但沒有瘀血」,「(乙○○白內障手術後二週內是否不可用力,否則會造成裂傷?)答:有這個可能」,「(乙○○有無可能打人時,因用力過猛導致眼球如此的傷害?)答:機會不大,但是也有可能」,「任何的外力都有可能造成如此的傷害,假如有用力掙扎或用力咳嗽、提重物或眼部被壓到,都可能造成這個傷害」(見本院卷重上更㈠字卷第一一三、一一四頁);證人即中國醫藥學院醫院醫師 林慧如 到庭證稱:「(你有無發現他《指乙○○》左眼有瘀青?)答:沒有瘀血,也無發現瘀青現象」(見本院上更㈠字卷第五十一頁)。證人甲○○既證述:「(乙○○白內障手術後二週內是否不可用力,否則傷口會裂傷?)答:原則上是這樣」,「(乙○○有無可能打人時因用力過猛而導致眼球裂傷?)我也不敢肯定,但是我曾經遇到一個案例因咳嗽用力眼球內部出血;另證人廖蕙芬證述:「(乙○○白內障手術後二週內是否不可用力,否則會造成裂傷?)答:有這個可能」,「(乙○○有無可能打人時,因用力過猛導致眼球如此的傷害?)答:機會不大,但是也有可能」,「任何的外力都有可能造成如此的傷害,假如有用力掙扎或用力咳嗽、提重物或眼部被壓到,都可能造成這個傷害」。
因此告訴人眼球之傷害,因用力過猛亦可能產生如此傷害。
②另目擊證人戊○○於原審時證稱:「(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晚上八時當時是否
到台中市○區○○街○○○號大樓?)答:有的」,「(當時你做什麼?)答:我去送貨給己○○先生,之前沒向我買我們東西,係因為服務昱全行之小姐指示有貨要送,指定送貨(給)他」,「(當時幾點鐘到梅亭街的大樓?)答:大約八點左右,我沒看錶」,「(那棟大樓大門情況為何?)答:沒有守衛室,有一透明門,進門左轉進四、五個階梯,有電梯,該棟大樓並無大樓管理員」,「(這棟建築是幾層樓?)答:七層樓建築」,「(你是否直接上樓找人?)答:我到達後按對講機聯絡,鐘先生接到後,要我樓下等,我在外面背對門等」。「(當日有否看到己○○和乙○○互毆?)答:我本係在對面,我當時聽到透明大門有砰一聲,回頭看時,乙○○在電梯旁邊透明大門一直踢己○○,用腳踢時候,兩人又滾在一起,我看到己○○趴在地上,乙○○一直打己○○,己○○一直爬,我看到鐘在護著下陰部」,「(是否看到己○○打乙○○?)答:沒有看到己○○毆打乙○○」,「(當時有否看到乙○○眼睛有傷?)答:不太記著,我當時看他沒有什麼異樣」,「(後來如何?)答:我係看到平台扭打,我看到乙○○從大門走出,走到牛排館方面,以後我不知他到哪裡去,我順勢進去,外面很多人圍觀」,「(己○○是否你認識?)答:我問他是否係老師,他看到我抱著很痛,勉強回答,我扶著他起來,扶上去」(見原審卷第二十九、三十頁)。證人戊○○又於本院前審證稱:「(己○○和乙○○二人有抱著翻滾?)答:沒有」,「(你有看到乙○○手摀住眼睛?)答:沒有,亦沒有看到他眼睛有受傷,且他手半插腰」(見本院上訴字卷第三十二、三十三頁)。證人戊○○於本院本審證稱:「問: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街○○○號大樓一樓,你有無看到被告與告訴人打架的情形?答:有的。我要送健康食品給被告,打電話給他,他叫我在樓下等他,他有搭乘電梯下樓,他下來以後,我看到他與另外一個人相遇,對方就用腳踢被告,被告就跌倒,對方踢到被告的陰部,被告兩手就護著陰部的地方。對方有踢被告五、六下。然後對方將門打開,雙手插腰,面向馬路」。「問:你有無看到被告還手?答:沒有。因為他被踢倒以後就蹲下去了」。「問:你有無看到被告以手毆打對方的眼睛?答:沒有」。「問:被告與對方兩人有無抱在一起在地上打滾?答:沒有。對方都是站著的,而被告有蹲在地上」。「問:毆打被告之人眼睛有無受傷?答:沒有」。「問:打架以後,你有無看到對方以手摀著眼睛?答:沒有。他還雙手插腰面對著馬路」。「問:你有無發現打被告之人眼睛有受傷?答:沒有。被告受傷嚴重,是我扶著他坐電梯回到他的住處的」(見本院重上更一卷第一一九、一二0頁)。證人戊○○既多次證述被告並無打告訴人已甚明確,且診療告訴人之醫師林慧如亦證述:「(你有無發現他《指乙○○》左眼有瘀青?)答:沒有瘀血,也無發現瘀青現象」(見本院上更㈠字卷第五十一頁)。醫師丙○○到庭證稱:「(乙○○當時眼睛有無外傷?)答:眼皮比較腫,但沒有瘀血」(見本院重上更一卷第一一三頁),按人之眼眶硬骨上僅有薄皮,若被擊打,很容易造成裂傷,縱使未裂傷,亦會有瘀血情形,而醫師既證述告訴人之眼眶未有瘀血現象,證人戊○○所證被告未毆打告訴人,及被告所辯未傷害告訴人,應屬可採。
③告訴人乙○○告訴狀指訴稱: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八時三十分許,在台
中市○○街○○○號一樓電梯口見面時,不分青紅皂白即以拳頭猛力毆擊告訴人左眼,致使告訴人左眼球破裂,三層視網膜皆遭斷裂云云(見一四一三七號偵查卷第二頁)。告訴人於原審具狀稱:「己○○不圖情理之語,即一拳擊向乙○○頭部˙˙˙僅擊中眼睛,即造成左目失明˙˙˙況左眼經其撞擊,鮮血飛濺˙˙˙(見原審卷第十九、二十頁)。告訴人於警訊陳稱:「˙˙˙被己○○不分青紅皂白揮拳毆打臉部,以致左眼皮破裂嚴重受傷」(見第一五八三四號偵查卷第二十二頁)。告訴人於偵查中稱:「他直接出拳打我眼睛」(見第一五八三四號偵查卷第十一頁),「(五月二十二日晚間八時三十分許)他(指被告)打我,我眼睛就沒看到了,我沒有打他」(見第一五八三四號偵查卷第十九頁)。然查告訴人乙○○因本案傷害被告己○○,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己○○受傷情形:㈠左肘挫傷瘀青三×二平方公分;㈡右膝挫傷瘀青二×二平方公分;㈢右中指挫擦傷破皮○˙五×○˙五平方公分;㈣左前胸下側壓痛;㈤左後腰壓痛;㈥尿液檢驗顯示紅血球尿等情,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一五八三四號偵查卷第四頁),而告訴人乙○○除眼球受傷外,身體並無任何受傷,反之被告己○○受傷嚴重,假如告訴人所指訴被告己○○確有「不分青紅皂白即以拳頭猛力毆擊告訴人左眼,致使告訴人左眼球破裂,三層視網膜皆遭斷裂」;「擊中眼睛,即造成左目失明,況左眼經其撞擊,鮮血飛濺」;「他直接出拳打我眼睛」;「(五月二十二日晚間八時三十分許)他(指被告)打我,我眼睛就沒看到了,我沒有打他」等情事,告訴人既被擊中眼睛,鮮血
飛濺,眼睛看不見,何以告訴人乙○○仍能傷害己○○,致己○○受傷嚴重,而乙○○除眼球受傷外,無任何受傷,況且被告己○○係四十年次,而告訴人乙○○係十八年次(已七十四高齡),相差二十二歲,被告若有毆打告訴人,告訴人身體絕無可能不會受傷,而被告身體受傷嚴重之理,被告所辯無傷害告訴人尚可採信。
④被告於警訊供稱:「當時乙○○與我在樓梯口見面,因語言挑釁,乙○○便出腳
踢我下部生殖要害,並連續踢我,我因要逃命,拼命反抗,手有沒有打到乙○○不知道」(見第一五八三四號偵查卷第二十三頁)。被告於偵查中稱:「我是被他踢的,我沒有能力打他」,「我是該大樓管理委員,因事發生糾紛,我們二人有互打架,但我被他打的比較嚴重」,「我是掙扎時,打到他的」(見第一五八三四號偵查卷第十、十一頁)。「我下樓要拿東西,在樓下碰到他,他叫我名字,我轉過去看他,他就用腳踢過來,我下部受傷」,「他一直踢我,我一直跌倒,我要跑,他不讓我跑,二人才抱著一直翻滾」(見第一五八三四號偵查卷第十
九、二十頁)。被告於原審時稱:「當時係搬貨,我看乙○○一下,乙○○看我就說:「看什麼」,就踢我下襠,我當時暈倒而無力反抗。」(見原審卷第十五頁)。「係乙○○踢我下襠,我非常痛,他踢我時他重心不穩而跟著跌倒,他抓著我又再打我身上其他部位,才會有驗傷單所述內容」(見原審卷第三十一頁)。「(你在答辯狀是否主張主張正當防衛?)我亦主張正當防衛,我在被乙○○抓住打我、踢我,為了脫逃而掙開,才會傷到乙○○眼睛」,「我若是打到他的眼睛,亦是因為我受到其損害而掙開而這樣造成,我並沒有傷到他眼之故意,完全是出於防衛」(見原審卷第五十五頁),於本院前後審均否認有毆打告訴人之事實。被告雖於偵查中陳稱:我們二人有互打架,但我被他打的比較嚴重,我是掙扎時,打到他的,然於同次訊問時先稱我是被踢的,我沒有能力打他,以及是爭扎時打到他等語,另被告於原審陳稱:我為了脫逃而掙開,才會傷到乙○○眼睛云云,然同次訊問被告時,亦稱:我在被乙○○抓住打我、踢我,為了脫逃而掙開,我若是打到他的眼睛,亦是因為我受到其損害而掙開而這樣造成,被告於被攻擊為逃命時有無碰到被告身體,被告亦不明確,但從被告前後所述,被告受傷嚴重,及告訴人除眼球受傷外身體未受傷以觀,被告所辯其係受攻擊時掙扎逃命,並無傷害告訴人之犯行為可採。
⑤證人 陳榮華 於本院前審雖到庭結證,八十六年五月廿二日晚上八時卅餘分許,看
到乙○○眼睛有腫起來,且有破裂,其將之送去視保眼科中心,然後轉送中國醫藥學院,因視保中心說沒辦法,才轉院等語(本院上訴字卷五十六、五十七頁),證人陳榮華僅能證述告訴人眼球受傷,證人既未在現場目睹被告傷害告訴人之情形,且告訴人之眼球受傷並非被告打擊所致,前已敘明,證人陳榮華所證自不能據此採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又查無確切證據足證被告有所訴之犯行。原審未加詳查而對被告論罪科刑,即有未當,被告己○○上訴據此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其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審關於被告己○○部分撤銷改判,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為被告 鐘松 無罪之判決。另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即無理由,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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