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62號聲請人 薛政宏 律師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身分,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林水城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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