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9號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遭查獲大批分裝毒品,犯罪情節非輕,而被告前科累累,原判決量刑過輕,有違國民法律感情云云。經查,原判決已詳細論述量刑之依據,核其量刑於法並無違誤。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