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亮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亮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亮丞因贓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亮丞因贓物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受刑人黃亮丞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贓物│贓物│││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台幣1千元折算1日│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07.30│101.10.12~│101.11.20~││││101.10.20│101.11.2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桃園地檢102年度│桃園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3598號│偵字第6339號│偵字第633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地方法院│臺灣高等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壢交簡字│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第1617號│2844號│2844號││├────┼────────┼────────┼────────┤││判決日期│102.09.30│103.12.10│103.12.10│├───┼────┼────────┼────────┼────────┤││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壢交簡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617號│823號│823號││├────┼────────┼────────┼────────┤││判決確定│102.10.21│104.04.02│104.04.0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2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130號│││執字第11583號│編號2、3二罪已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已執畢)│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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