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70號上訴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文豪吳彥儒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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