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林登胡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 律師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