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四九三號
聲請人新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九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台旅行社股份有限│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叁拾叁萬捌仟貳佰│QC0一九二三五││││公司甲○○│行││肆拾元│七││├─┼─────────┼─────────┼───────────┼────────┼────────┼──┤│2│新台旅行社股份有限│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陸萬零壹佰貳拾元│QC0一九二三五││││公司甲○○│行│││八││├─┼─────────┼─────────┼───────────┼────────┼────────┼──┤│3│新台旅行社股份有限│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壹拾貳萬玖仟貳佰│QC0一九二三五││││公司甲○○│行││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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