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或到期日)││├──────┼──────┼───────┼─────┼──────┤│郵采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壹萬捌仟叁佰肆│⒍⒑│HTA0000000││ 張占昇 │新店分行│拾元│││├──────┼──────┼───────┼─────┼──────┤│郵采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玖仟玖佰柒拾伍│⒍⒑│HTA0000000││張占昇│新店分行│元│││├──────┼──────┼───────┼─────┼──────┤│郵采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貳拾肆萬肆仟玖│⒎│HTA0000000││張占昇│新店分行│佰伍拾元│││├──────┼──────┼───────┼─────┼──────┤│郵采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肆仟柒佰貳拾伍│⒍⒑│HTA0000000││張占昇│新店分行│元│││├──────┼──────┼───────┼─────┼──────┤│郵采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叁仟貳佰元│⒍⒑│HTA0000000││張占昇│新店分行││││├──────┼──────┼───────┼─────┼──────┤│郵采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壹萬伍仟陸佰元│⒍⒑│HTA0000000││張占昇│新店分行││││├──────┼──────┼───────┼─────┼──────┤│郵采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玖仟元│⒍⒑│HTA0000000││張占昇│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