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號
99年度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卜茂貴被告王聯珠5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被告 鄧陽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卜茂貴等3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卜茂貴等3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