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憲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經查:被告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三項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業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要件,且被告又經檢察官逕行拘提到案,復有可能顧慮日後遭受重罪判決而規避執行,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足認上開羈押事由尚非全部消滅,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張清洲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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