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乙○○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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