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魁元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0月6日下午
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鄭峻明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