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崑賢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 律師
游淑琄 律師 鍾詠聿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9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崑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崑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大鈞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