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粘詠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本案被告粘詠仁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以101年度訴緝字第27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