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767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 律師
被   告  林振廷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廷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原
告聲明第1項:「被告應將系爭建物,經大里地政於民國95年3
月13日以收件字號95年里普資字第054570號收件,於同日以買賣
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
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8,099元。又就原告聲明第2
項:「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
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其中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亦經
本院核定為537萬1,000元,至於建物部分,其客觀現值即訴訟
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
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6萬9,099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0,993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萬4,658元
,本件尚應補繳1萬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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