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法官蔡岱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榮煌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動產(如汽機車、股票等)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聲請人五年內收入資料正本,現從事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每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含薪資、津貼、獎金、紅利等),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含投保單位及投保薪資),聲請人若有其他收入來源(如租金收入、政府補助、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等)亦應表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數額、原因、種類之表冊及證明文件,並說明配偶應分擔之金額。
(四)聲請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及證明文件。
(五)受扶養人 魏竹君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在學證明、聲請人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附證明文件)及共同扶養義務人 林美秀 (即魏竹君之母)之分擔明細表。
(六)提出聲請人曾與銀行公會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還款計畫書,以及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是否仍在履行中,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明方法。
(七)聲請人所有汽車車號00-0000號行車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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