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扣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簡志宏 竊盜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本院96年度基簡字第1334號竊盜案件之被害人,因該案業經審結,為此聲請將聲請人所有之鑽石項鍊發還聲請人等情。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有之鑽石項鍊1條雖遭被告竊取,然遍查全卷,並無該鑽石項鍊之扣案紀錄,亦即該鑽石項鍊非屬本案扣押物,本院無從裁定發還,且被告竊取該項鍊後,已將該項鍊持往當舖典當,則聲請人就此應依民事關係尋求救濟,本院無從審酌,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彭筠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