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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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46號
原 告 呂采縈
許雅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
複代理人 徐棠娜 律師
被 告 弘富 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紀忠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八最末行,應增加「本件原告勝
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記載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