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0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小字第2059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張簡雪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1月30日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彥霖
  書 記 官 陳瓊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壹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瓊芳
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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