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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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三八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中分二社維字第五О六
一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參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二十二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路○段○○號(車王商務旅館一六О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客姦淫。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實施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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